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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6.15-新疆乌鲁木齐市《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DB6501/T 048-2023.pdf

新疆乌鲁木齐市《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DB6501/T048-2023,自2023年06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材料控制、污染物限量控制与检测、治理控制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控制。

本规范立足乌鲁木齐市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室内环境品质保障需求,系统规定了材料控制、污染物限量与检测、治理控制三大核心内容。本规范从源头把控入手,对无机非金属材料、人造板、涂料、胶粘剂、壁纸、地板、家具等各类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及放射性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并引入人造板使用量及无机非金属材料使用量的计算公式,实现材料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在竣工验收环节,本规范细化了氡、甲醛、苯、TVOC、PM₁₀、PM₂.₅等多项污染物的浓度限量标准及检测布点、抽样比例要求,特别对幼儿园、学校、养老设施等敏感场所提高了抽检覆盖率。针对超标场景,本规范提供了光触媒、空气净化功能涂覆材料、新风系统、活性炭吸附等多种治理方式的操作方法与技术参数,并统一设置了严格的复检程序,形成全链条管控闭环。

材料源头与总量双控

本规范对进场材料的控制覆盖了从主体结构到装饰装修的各类常见建材,明确了砂石、水泥、人造板、水性涂料、胶粘剂等材料的放射性、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须分别符合GB 6566、GB/T 39600、GB 18582等国家标准。在单一材料合格的基础上,本规范进一步给出了人造板及其制品基于气候箱测试值的总使用量计算公式,以及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综合内、外照射指数的控制方程,防止因材料叠加使用导致室内污染物总量超标。

污染物检测与评价体系

本规范以表格形式列出了绿色建筑室内环境中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PM₁₀、PM₂.₅等污染物的浓度限量值,并对检测条件作出详细规定:要求按房间总数5%且不少于3间进行抽检,对幼儿园、学校、养老设施则提升至50%且不少于20间;检测点布置须距地面0.8m~1.5m、距墙面不小于0.5m,采用集中通风的建筑应在系统正常运行下检测,自然通风建筑须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检测。

超标治理与复检闭环

本规范针对检测不达标的房间,规定了光触媒净化、空气净化功能涂覆材料涂装、新风系统通风换气、活性炭吸附等多种治理工艺的技术要点,例如光触媒喷涂用量控制在10g/m²~13g/m²、涂覆材料膜厚控制在5μm~35μm、活性炭使用20~30天后须暴晒再生等。各类治理方法实施完毕后,须按规范第5章要求对原不符合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且复检须覆盖原房间及同类型房间,直至检测结果完全达标方可判定合格。

新疆乌鲁木齐市《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DB6501/T 048-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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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DB6501/T 048-202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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