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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机械管理规程》DB65/T 8021-2031.pdf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机械管理规程》DB65/T8021-2031,2024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机械的使用、检查、维护及报废管理。

本规程立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施工实际,系统规范了高空作业机械的全过程管理。本规程以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臂架式升降工作平台和普通型高空作业车为主要管理对象,围绕使用、检查、维护及报废四大环节,构建起涵盖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租赁单位及产权单位在内的多主体责任体系。本规程强调“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从进场自检与验收到日常检查与定期维护,均配套标准化表格,形成可追溯的闭环管理。同时,本规程对环境安全、作业安全、检查与维护过程中的防护措施作出细化规定,并专设“危险源”一章,要求从工程技术、管理措施、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五个维度制定事故预防控制措施,旨在全面预防和减少高空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

管理职责与进场管控

本规程明确了使用单位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并组织协调,监理单位履行核查与监督职责,租赁单位和产权单位则须提供合格设备、开展技术培训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设备进场时,产权或租赁单位须先行自检,再由总承包单位组织使用和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张贴警示牌、操作规程及合格标志,确保每一台高空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均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操作与检查维护要求

本规程要求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作业前须熟悉设备说明书、执行日常检查并确认环境安全,严禁超载、侧向拉动物体或在工作平台上搭设增高物。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两类,日常检查中任一保证项不合格即禁止作业;定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覆盖技术资料、底盘、臂架、剪叉机构、电气及液压系统等关键项目。维护工作则分为计划性与非计划性两类,均应详细记录并分别由产权/租赁单位与使用单位建档保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机械管理规程》DB65/T 8021-2031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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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机械管理规程》DB65/T 8021-2031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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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机械管理规程》DB65/T 8021-2031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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