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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8.14-黑龙江《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docx

2019年8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鹤岗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新区、绥芬河市的省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给上述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原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委托给上述市(地)、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上述城市中,需对依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的,其审核职权亦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给所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原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委托给所在市、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同时,将上述市(地)、哈尔滨新区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不包括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实施的和跨市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委托给上述市(地)、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委托实施后,省人民政府与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签订省管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委托实施协议书,授权启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二号公章和使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空白文头纸。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委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实施协议书,负责对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实施方案》,定期对委托职权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委托审批(审核)、审查职权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受委托职权,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承办因实施委托审批(审核)、审查职权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答复、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职权不得再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内容简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明确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等15个地区及哈尔滨新区的省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委托给相应市(地)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同时,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也一并委托。委托后,省人民政府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并授权使用特定公章和文头纸。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受委托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定期评估考核。受委托单位需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委托范围明确

此次委托涉及多个重要城市及区域,涵盖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用地预审等关键审批事项。

职权交接规范

委托过程中,省人民政府与受委托单位签署协议,确保职权交接有据可依,同时明确了责任归属与监督机制。

影响意义

该决定通过下放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有助于提高土地审批效率,优化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省级政府通过委托方式将部分职能交由地方政府执行,既强化了属地管理责任,也提升了行政效能。同时,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和定期评估考核,确保委托职权运行规范、透明。这种改革举措有利于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此外,明确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进一步保障了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黑龙江《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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