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DB33/T1296-2023,自2023年06月29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共享法庭的分类、基本要求、建设要求、运行要求以及评价与改进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镇街共享法庭、村社共享法庭、特设共享法庭的建设与日常运行。
本规范规定了浙江省共享法庭的建设与运行要求,旨在依托镇街、村社及行业组织现有场所,运用数字化手段整合各类法治资源,构建面向基层的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机制。本规范围绕资源共享、信息共享与服务共享三大基本要求,对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场地设施、数字化平台及跨部门协同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安排,覆盖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普法宣传与基层治理等核心服务场景,并建立评价改进机制,以保障服务的普惠均等与持续优化。
本规范要求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统筹,每处共享法庭至少配备一名联系法官和一名庭务主任。联系法官由员额法官或法官助理担任,负责指导调解与诉讼服务;庭务主任负责场所维护与引导当事人化解纠纷。本规范同时对人员着装、选任考核及培训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场地选址应因地制宜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满足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要求,并统一命名规则与标识样式。数字化建设方面,本规范强调通过集成应用平台构建服务模式,并对信息安全、数据目录编制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服务作出规定,确保线上线下高效协同。
运行内容涵盖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协助网上立案、提供在线庭审便利以及开展庭审直播普法等具体环节。本规范建立了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工作机制,并完善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引入退出等配套制度,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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