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系统确立了导轨式胶轮系统交通工程从行车组织、车辆、限界、线路、道岔、车站、轨道梁桥、供电、列控、通信、综合调度、机电设备、综合车场、防灾救援到环境保护、施工及验收、试运行的全过程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小运量、专用路权、最高运行速度不大于80km/h、高峰小时断面客流量不超过1万人次的胶轮有轨电车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文件以车辆及轨道梁为核心载体,明确了以高架敷设为主的全封闭运营管理模式,并对胶轮走行、导向、充氮气橡胶轮胎、动力电池驱动等关键系统作出了详细规定,强调安全可靠与全自动运行能力,同时兼顾城市景观、节能环保与乘坐舒适性。
核心系统技术要求
本规程明确车辆采用橡胶车轮、动力电池驱动,转向架为单轴结构并配置充氮气走行轮及胎压监测,其车体和转向架构架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小于30年;供电系统推行分散式供电和自动化充电设备,充电功率不应小于150kW,为列车提供直流电源。
全自动运行与安全设计
工程应以全自动运行模式(GOA4)为设计导向,列车控制系统须满足移动闭塞制式下的自动唤醒、自动行驶及故障运行能力,安全完整性等级应达到SIL4级;灾害救援以纵向疏散为主,并规定风力达8级时限速25km/h,达9级及以上须停运。
工程实施与质量管控
轨道梁桥主体结构宜按100年使用年限设计,混凝土梁徐变上拱值不应超过12mm,相邻墩台沉降差不宜大于20mm;工程完工后须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且最后20天列车运行图兑现率不应低于99%,列车正点率不应低于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