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64/T409-2017,自2018年0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设置的低、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雾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设置的低、中、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及泡沫-水喷淋、泡沫喷雾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要求,不适用于船舶及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本规程围绕系统质量检验的全过程,从消防产品查验、系统组件设置到各类型灭火系统的具体技术要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本规程将检验项目划分为A类(关键项目)、B类(主要项目)和C类(一般项目)三个类别,并明确了各类别的判定标准,同时规定了竣工检验和委托检验两种检验形式及相应的检验规则。
本规程对各主要系统组件的检验要求及方法进行了细化,包括消防产品的合格性与涂色标识、控制阀门与管道的材质及防腐防冻措施、系统供水的水质水量与压力要求、泡沫液的选择适用性与储存条件。此外,对泡沫泵站和泡沫站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动力源及通讯设备,泡沫消防水泵与泡沫液泵的性能和备用配置,各类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参数与安装要求,以及泡沫液储罐的材质与标识等,均逐一明确了检验类别和现场查验方法。
本规程针对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以及泡沫-水喷淋与泡沫喷雾系统,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检验要求。低倍数系统侧重于储罐类型与喷射方式的匹配、保护面积及供给强度计算、泡沫产生器与管道布置;中倍数系统规定了全淹没、局部应用及油罐固定的适用场所和设计参数;高倍数系统明确了全淹没、局部应用和移动式系统的设置条件、淹没深度与供给时间要求;泡沫-水喷淋与泡沫喷雾系统则涵盖了雨淋、闭式及变压器保护等不同应用场景的喷头布置、供给强度及联动控制要求。
本规程明确了系统检验分为竣工检验和委托检验,竣工检验须对全部项目进行百分之百检验。判定规则上,单项判定依据现场检查、功能测试及尺寸误差等因素评定合格与否;系统判定需满足A类项为零、B类项不超过4项且C类项不超过8项的条件,方可判定为合格。检验前需提交完整的图纸、审核意见、施工记录及调试报告等资料,且在系统未调试联动或主要设备损坏时,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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