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64/T1586-2019,自2019年05月12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本规程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各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标准化工作要求。本规程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施工质量为核心目标,统一了从项目划分、质量检验到质量评定的全流程方法与程序。本规程明确工程项目按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四级进行划分,并对质量检验的职责范围、检测内容及数据处理作出详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严格实行三检制,监理单位通过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复核工程质量。在质量评定方面,本规程将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与优良两级,依次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四个层次逐级评定,并分别明确了各层次合格与优良的具体标准,为全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
本规程要求工程项目划分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完成,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划分应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及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各类工程如枢纽、堤防、引水及除险加固工程各有其具体的划分原则。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关键项目划分进行调整,须重新报请确认,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本规程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质量检验职责进行了严格界定。施工单位须依据设计要求和评定标准进行全面自检,坚持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专职质检员终检的三检制。监理单位负责复核工程质量,平行检测与跟踪检测的数量须符合规范与合同约定。项目法人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独立开展质量检测,且在同一工程中,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以此保证检验结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本规程将施工质量评定等级设定为合格与优良两级,合格是工程验收的最低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处理后重新评定;优良等级则为质量创优而设,合同中可约定优质优价。评定工作从工序和单元工程开始,逐项检验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合格率须满足相应阈值;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直至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则基于所含下级工程的合格率、优良率、外观质量得分率以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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