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国家文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有序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组织编制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编制要求》。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域片区工作规划由一省牵头、联合编制,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并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发布实施。国家文物局将依据片区工作规划对片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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