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国家文物局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试行)》文物保发〔2025〕26号。
本导则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可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参照本导则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是指:为及时确认、保持文物建筑的保存和使用状态,延长修缮周期,减少大规模干预,留存尽可能多的历史构件和信息,由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调查诊断和专业检修,以及贯穿全过程的记录与报告编制。专项技术监测内容暂不纳入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范畴,由管理使用单位自行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