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9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关于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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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本通知明确了成片开发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耕地保护与节约集约用地等基本原则,要求方案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本通知系统规定了方案的编制主体、报批程序、范围划定、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等核心要求,并建立了严格的实施监管机制,对未完成年度计划或公益性用地未靠前实施的,将不再批准新方案,确保成片开发有序推进。
方案编制与报批的核心程序
本通知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编制的方案需经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方案编制过程中,必须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方案编制的关键内容与刚性约束
本通知要求方案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合理确定方案范围,原则上应涵盖“十四五”期间的成片开发需求。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用地规模一般不得低于总规模的40%。同时,市、县区域内若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情况,不得编制新的方案,体现了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导向。
方案实施与监管的底线规则
本通知明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其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作为建设用地审查依据,范围外不得进行成片开发。已批准实施的方案若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实施计划,或公益性用地比例未落实靠前实施要求的,均不再批准新的方案。对于未纳入方案但属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用地的,允许同步编制方案并组织用地报件,待方案批准后办理土地征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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