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精神和规定,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审批管理,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黔自然资发〔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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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2.28-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实施细则》黔自然资发〔2020〕23号.pdf
本细则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政策精神,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审查报批管理。本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即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村民住宅建设所涉农用地转用事项。本细则系统规定了审批权限、审查要点、报批流程和监管机制,重点对用地选址的合规性、规划符合性、计划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及地质灾害避让等核心内容进行了严格规范,并细化了乡(镇、街道)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操作程序,旨在实现审批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确保高效、快捷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明确审批权限与审查要点
本细则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受委托审批,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指导和监管。审查工作重点聚焦选址是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是否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以及耕地占补平衡,是否避让地质灾害威胁区域。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和上报批准。
规范报批程序与材料要求
本细则构建了从乡村到县级的清晰报批流程:乡(镇、街道)参照按批次用地方式提交申请,并附具建房用地情况表、用地范围现状图和界址坐标表等材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编制“一书二方案”,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还需核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之后按程序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强化审批后监管与信息公开
本细则限定了审批时限,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报备并转发批文。同时,强调批准后应及时公开审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建立审批台账、归档永久保存相关材料,并制作办事指南,结合“多审合一”改革要求优化流程,确保审查报批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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