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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5.06-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函〔2023〕43号.pdf
2023年5月6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全省各地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及有关工作,制定《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我省原出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全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还需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印发《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旨在规范全省市、县、乡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及相关工作,废止以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审查办法。本办法明确了审查范围、主要依据及重点内容,强调规划应体现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和操作性,遵循“管什么就批什么”“用什么就编什么”的原则,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实现“多规合一”。在审查程序上,办法对规划编制主体、公示听证论证、逐级上报流程、部门联合审查、修改完善及批准公布等环节作出全链条规定,构建了权责清晰、标准统一的审查机制,以保障规划成果的真实准确与可靠。

分层审查重点

本办法针对市、县、乡三级规划设置了差异化的审查重点。市级规划侧重国家与省重大战略落实、全域总体格局构建、区域协同统筹及中心城区功能定位;县级规划在此基础上强化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的统筹协调,并突出存量土地利用、城乡有机更新等实施措施;乡级规划则聚焦上位规划约束性指标与空间控制线的精准落地、地块用途的明确以及重大工程的具体安排。

审查报批程序

规划审查报批遵循“编制—论证—上报—联审—修改—批准—公布”的规范流程。各级人民政府依职责组织编制,规划报批前须经公示、听证、论证及同级人大审议。上报材料包括请示文件、规划文本图件、附件及数据库等。审批机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审查,各地须在规定时限内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最终由相应层级政府批准并纳入数字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函〔2023〕43号第1页
第 1 页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函〔2023〕43号第2页
第 2 页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函〔2023〕43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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