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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5.06-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函〔2023〕43号.pdf
2023年5月6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全省各地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及有关工作,制定《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我省原出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全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还需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函〔2023〕4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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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函〔2023〕43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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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浙自然资函〔2023〕43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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