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停车库(场)车辆视频图像和号牌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技术要求》DB12/T1204-2023,自2023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停车库(场)车辆视频图像和号牌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的系统构成、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停车库(场)的车辆视频图像和车辆号牌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其他类型停车库(场)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停车库(场)车辆视频图像和号牌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的系统构成、功能要求及性能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停车库(场)的相关系统建设,其他类型停车库(场)可参照执行。系统整体由前端采集与识别设备、场端信息管理中心及联网集成管理平台构成,覆盖车辆进出时的图像捕获、号牌识别、数据存储、联网传输与远程管控等全流程。本规范对图像分辨率、号牌识别准确率、数据存储时长、传输协议及断点续传等关键环节均设定了量化指标,并提出了防篡改、时钟校正、远程升级等管理保障要求,旨在统一技术标准,确保系统稳定可靠运行。
本规范明确系统由车辆视频图像和号牌信息采集与处理部分、联网传输部分及车辆信息联网系统集成管理平台三部分组成。前端设备完成车辆检测、图像抓拍与号牌识别,数据经场端信息管理中心处理后,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上传至联网集成管理平台,同时支持布控指令下发、远程视频调取等功能,形成从采集到应用的数据闭环。
功能上,本规范要求系统具备视频图像采集与识别、辅助照明、车辆布控与比对报警、信息传输与断点续传、防篡改及时钟校正等能力。性能上,明确车辆图像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像素、车辆图像捕获率不低于99%、日间号牌号码识别准确率不低于95%等硬性指标,并对视频流的分辨率、帧率、编码格式作出统一规定,确保数据质量满足管理需求。
本规范规定车辆图像存储时间不小于90天,号牌信息存储时间不小于1年,本地系统须具备设备状态自主监测与异常提示功能,并应支持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升级。同时要求系统具备日志查询能力,可对出入事件、操作事件和报警事件形成报表,为日常运维与事后追溯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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