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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01-北京市《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7-2023.pdf

北京市《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含VOCs原辅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监测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7-2023),代替原DB11/1227—2015标准,全文强制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现有及新建汽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涵盖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台账记录及监测要求等全过程。与原标准相比,本文件扩大了适用范围,纳入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制造等细分行业,并新增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同时强化了VOCs无组织排放的管控。

管控框架与排放限值

本文件构建了覆盖源头、过程与末端的三维管控体系。在源头替代上,对涂料、胶粘剂及清洗剂的VOCs含量分别提出了严格的限值要求,明确整车制造所用涂料须符合低VOCs或水性化标准。在过程控制上,详细规定了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及使用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气须排至收集处理系统。在末端治理上,分行业、分工序设定了颗粒物、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并对排气筒高度、处理效率及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作出具体规定。

监测与合规要求

本文件要求企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并对有组织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及企业边界排放分别明确了监测点位、采样方法及分析标准。对于手工或自动监测结果,规定了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出限值即判定为超标的规则。同时,企业须按规范建立并保存涵盖原辅材料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及无组织控制措施的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为合规自证与执法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北京市《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7-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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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7-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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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7-202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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