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1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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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点方案围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作出系统部署,旨在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助力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本方案以“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根本定位,坚持市场配置与政府主导相结合,在超大、特大城市及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首批十三个试点城市。方案从审批程序、建设运营机制、监测监管和承租人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试点核心内容,并规定了实施方案编制、中期评估与总结验收的时间节点,力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提供支撑。
总体要求与试点布局
本方案明确了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作。试点范围限定在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和资金来源、政府监管能力较强的超大、特大城市及相关试点城市,首批涵盖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共十三个城市。
核心试点任务
本方案围绕项目审批、建设运营和市场监管提出四项重点内容。在审批程序上,要求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确保项目区域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在建设和运营机制上,允许村镇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或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并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方案同时强调,集体租赁住房不得以租代售,承租房屋不得转租,须构建租金监测与指导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
承租人权益与实施保障
本方案注重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明确承租人可凭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申领居住证并享受相应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进一步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组织实施层面,本方案要求试点城市在2017年11月底前上报实施方案,2019年11月开展中期评估,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总结,并强调加强指导监督与宣传引导,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