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湿地(含沿海滩涂、河口、浅海、红树林、珊瑚礁等)是近海生物重要栖息繁殖地和鸟类迁徙中转站,是珍贵的湿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近年来,我国滨海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大规模围填海活动,滨海湿地大面积减少,自然岸线锐减,对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造成损害。2018年7月14日,国务院为切实提高滨海湿地保护水平,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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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针对大规模围填海活动导致滨海湿地大面积减少、自然岸线锐减、海洋与陆地生态系统受损的严峻形势,就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与严格管控围填海作出全面部署。本通知明确了严控新增围填海、加快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建立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的总体框架,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切实转变“向海索地”思路,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仅保留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例外,并对违法违规项目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
严控新增围填海与审批程序
本通知要求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并规定新增项目须同步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同时,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省级政府提出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分别设定了严格的审核报批程序,明确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胶州湾等生态脆弱敏感海域的围填海申请。
分类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本通知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全国围填海现状调查,查明违法违规及围而未填情况,并由省级政府于2019年底前制定分类处理方案。对于合法合规项目,根据完成状态分别实行集约利用与生态修复或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对于违法违规项目,则根据生态影响程度,采取拆除、限期整改、生态损害赔偿与修复等处置措施。
加强生态修复与长效机制建设
本通知强调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将重要滨海湿地和物种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并推进“蓝色海湾”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在制度层面,本通知要求统一湿地调查标准并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将滨海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行严格用途管制,同时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纳入督察重点,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该通知是国务院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出台的一份力度空前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围填海管理从规模扩张向严格管控的根本性转变。该文以刚性约束取消了地方年度计划指标,确立了“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审批”的底线规则,对长期依赖围填海造地推动沿海发展的模式形成强有力的制度纠偏,直接遏制了滨海湿地持续萎缩的趋势。
该通知对地方政府行为模式产生深远影响。通过将围填海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与新增项目受理资格挂钩,并启动专项督察“回头看”,该文倒逼沿海省份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推动长期以来积累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进入实质性清理阶段。同时,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指标纳入最严格保护体系,为沿海国土空间开发划定了清晰的生态安全边界,有利于推动陆海统筹的可持续发展格局加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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