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4.04.29-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pdf

2024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

内容简述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联合制定,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范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及管理全流程,以经济手段强化湿地保护。本办法明确了占用重要湿地且无法恢复、重建情形下的缴费义务,确立了保护优先、科学计量、系统修复、严格管理的原则,对征收主体、缴纳标准、入库方式、使用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系统性规定,并设有针对特殊湿地类型的差异化费率机制,推动实现湿地总量管控与生态功能提升。

征收对象与差异化标准

本办法规定,除法定特殊情形外,经批准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的,占用单位须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恢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所需成本及价值损失核定,一般重要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占用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此标准的三倍执行,以此体现对高生态价值湿地的严格保护。

征缴流程与预算管理

占用单位在获得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核算并开具缴纳通知单,占用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资金根据征收主体分别全额缴入中央或省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影响意义

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从主要依靠行政管制向运用经济杠杆调节迈出重要一步。该办法将占用湿地的外部生态成本内部化,通过阶梯式、差异化的收费标准,显著提高了占用高价值湿地资源的经济代价,有效引导建设项目主动避让重要湿地。该办法建立的“中央与省级两级入库、收支分离”资金管理模式,为湿地修复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使“先占后补、占优补优”的修复原则具备了可操作的财务支撑。同时,办法明确了征收、使用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强化了预算硬约束,有利于防范资金挪用风险,推动形成事前预防、事中严管、事后修复的湿地保护闭环,对我国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制度保障价值。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第1页
第 1 页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第2页
第 2 页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9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108d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