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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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29-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pdf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联合制定,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范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及管理全流程,以经济手段强化湿地保护。本办法明确了占用重要湿地且无法恢复、重建情形下的缴费义务,确立了保护优先、科学计量、系统修复、严格管理的原则,对征收主体、缴纳标准、入库方式、使用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系统性规定,并设有针对特殊湿地类型的差异化费率机制,推动实现湿地总量管控与生态功能提升。
征收对象与差异化标准
本办法规定,除法定特殊情形外,经批准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的,占用单位须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恢复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所需成本及价值损失核定,一般重要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占用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此标准的三倍执行,以此体现对高生态价值湿地的严格保护。
征缴流程与预算管理
占用单位在获得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核算并开具缴纳通知单,占用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资金根据征收主体分别全额缴入中央或省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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