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森林防火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本条例作为我国森林防火领域的行政法规,旨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本条例确立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经营单位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全面规范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各项制度。本条例对森林火险区划、防火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管理、野外火源管控、扑救力量组织以及灾后调查评估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并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为依法防火治火提供了完备的制度保障。
本条例明确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立国家与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和日常事务,其他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配合,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本条例要求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严格管控野外用火,实行火险监测预警与联合会商机制。经营单位和个人须建立防火责任制,配备防火设施,设置警示标志,从源头上防范火灾风险。
本条例强调扑救工作应以专业队伍为主要力量,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与。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在核实火情基础上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统一组织指挥,并赋予指挥机构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的权限,确保扑救行动高效安全。
本条例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将火灾分为四级,要求及时开展灾后调查评估,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力、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防火规定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强化了制度的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