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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7.2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pdf

2020年7月21日,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要求,及时掌握全国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用地监管,部研究开发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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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内容及格式要求 

本通知旨在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部署全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本通知明确,依托部级“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将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及发生变更三个阶段的信息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统一监管,构建覆盖项目概况、用地规模、耕作层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使用与补划等核心要素的台账体系。本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县级直报、各级共享的模式运作,同时在耕地保护检查、变更调查和执法等工作中,以上图入库信息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未上图入库的项目在管理中不予认可,以此实现设施农业用地的全周期、闭环式管理。

建立三阶段上图入库流程

本通知构建了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在取得用地阶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在收到乡镇政府汇交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用途、用地总面积及地块坐标等信息录入系统;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在落实补划后及时上图。设施建成后,需拍摄能反映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并上传。若发生产业变化或改扩建等情形,须及时在系统内变更信息并上传最新土地利用状态照片。

强化信息审核与共享机制

本通知对数据填报进行了严格规范。上图入库实行县级直报,信息在市、省、部三级间共享。通知严禁以设施农业名义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上图,涉及粮食、茶园等规模化生产的,仅需填报看护房、农机具存放场所等直接关联设施的用地面积。对于用地面积、位置发生变化的,须在系统中专门作出说明,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明确监管系统运行与服务保障

本通知要求各级部门配备专门力量与经费,确保系统平稳运行。部级层面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培训并开设技术服务群。系统设定明确的运行时限:2020年8月启动后,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项目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上图入库,此前已建项目则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有土地上设施农业用地参照此规定由省级部门另行制定细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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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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