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突出、历史欠账较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量大面广,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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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0.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pdf
本意见围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明确总体要求、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与保障措施,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本意见提出,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全过程参与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及产业开发,并建立“谁修复、谁受益”的市场机制,畅通参与和获益渠道,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构建多元参与机制与获益路径
本意见明确了社会资本可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和方式,覆盖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城镇生态系统、矿山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并鼓励探索发展生态产业。在参与模式上,本意见提供了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及公益参与等灵活选择,同时允许通过“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碳汇交易、资源综合利用等途径获取收益,为各类主体参与生态建设提供了清晰路径和稳定回报预期。
释放规划产权与资源利用政策红利
本意见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和财税金融等方面系统部署了支持政策。在规划上,将产业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产权上,赋予修复主体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及优先权,并允许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在资源利用上,明确修复产生的土石料等可无偿用于工程,多余部分由政府处置并保障合理收益。这些政策设计从源头破解了用地、用海、收益分配等核心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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