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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1.28-生态环境部《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3号.pdf

2021年1月28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3号。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涉及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农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包括以下情形:(一)农用地或者其周边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二)农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旨在规范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活动。本暂行办法明确了认定工作的适用范围,将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认定排除在外,并界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及涉及责任单位与个人的具体内涵。本暂行办法确立了由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按地类分工的认定工作机制,并规定了启动调查、组建调查组、因果关系判定、审查认定、时限要求及责任份额协商等完整程序,同时鼓励相关方协商担责和自愿实施风险管控与修复,为依法追究责任人义务提供了操作依据。

认定适用条件与启动情形

本暂行办法规定,认定工作仅适用于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职中遇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形,不介入民事纠纷。当依法需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农用地周边曾存在污染源或发生过污染物排放、倾倒等行为时,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计划启动认定,并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调查与因果关系判定规则

本暂行办法要求成立调查组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调查机构,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并提交报告。认定污染行为与土壤污染之间因果关系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土壤中特征污染物含量异常、责任人有排放可能、无其他相似干扰源且能排除非人为因素。若无法同时满足或责任人身份无法确定、灭失,则认定为无法认定。

审查认定机制与责任落实

本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由多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认定委员会,在调查完毕后对调查报告的事实、证据、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审查通过后,主管部门据此作出认定决定并告知责任人。认定过程中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单位及个人的陈述申辩权,责任人对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部《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3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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