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法规依据,经2017年第三次修订后施行。本法规确立了开发性移民方针,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以保障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为根本目标。本规定从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入手,构建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并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实施程序、后期扶持措施及监督管理等各环节作出系统规范,形成覆盖移民工作全过程的制度框架。
本法规明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顾全大局、节约用地、可持续发展等基本原则,要求征地补偿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同等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土地、附着物及移民个人财产分别规定补偿方式和标准,并对贫困移民给予适当补助,体现了公平合理、保障民生的价值取向。
本法规规定移民安置规划须以经批准的大纲为依据编制,未经审批的规划不得作为工程核准的前置条件。安置工作以政府组织实施为主,项目法人须签订安置协议并按进度拨付资金。规划强调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采取本地与异地、集中与分散、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相结合的多元安置方式,并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本法规要求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同时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移民就业能力。在监督层面,本法规确立了移民安置全过程监督评估制度,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和稽察审计,并赋予移民依法反映诉求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