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DB45/T2643-2023,自2023年03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级营造林综合核查的术语和定义、对象与内容、方法、结果评价和核查成果。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营造林综合核查。
本规程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级营造林综合核查工作的统一技术框架,旨在整合各造林方式与造林项目的单项核查,形成标准化的综合性核查体系。本规程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自治区级的营造林综合核查,涵盖核查对象与内容、核查方法、结果评价及核查成果产出等全过程环节。核查对象为按林业统计口径上报的人工造林、迹地更新和封山育林完成面积,包括各类重点工程项目;核查内容聚焦面积核实、造林成活率与保存率、郁闭度覆盖度及全流程管理情况。本规程详细规范了县级与乡级样本的抽取规则,明确了面积测量、成活率调查、封育成效评估等技术手段,并建立了基于上报面积合格率、计划任务完成率及综合管理情况权重计分的评价模型,最终将造林质量评定为优、良、可、差四个等级。
本规程将核查分为当年造林核查与历年造林成效核查两大板块,前者重点核实上报面积、合格面积及计划完成率,后者侧重评估人工造林保存状况与封山育林五年后的实际成效。技术层面,本规程要求采用GNNS测量或遥感影像勾绘进行面积核查,并以±5%为误差阈值;造林成活率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按成活比例划分为合格、待补植和失败三个等级,同时参考合理初植密度区间进行校正;郁闭度与覆盖度则通过测线法或目测法判定,确保调查手段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本规程以地级市为总体组织样本,县级样本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工程类别和实施年度随机抽取,凡涉及中央造林补贴的项目县全部抽查,其他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且国家重点工程抽查面积比例不低于上报合格面积的10%。乡级样本由核查工作组现场按规则抽取,涵盖至少2个乡镇并确保覆盖所有项目,对面积超出抽查比例的乡镇,进一步将样本细分至村及林班,直至累计面积最接近应查面积要求,以保障样本的代表性与核查结果的客观性。
本规程规定须对作业设计、施工、自检、档案、管护、抚育及育林等七项管理环节进行逐项检查,作业设计需满足规范性与审批要求,档案管理需立卷编号并分类存放。在综合评价中,当年造林项目的权重分配侧重上报面积合格率、计划任务完成率及综合管理情况,人工造林成效项目侧重面积保存率,最终以综合得分对应优胜劣汰的等级评定,实现造林质量的可量化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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