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河湖长制工作导则》DB34/T4413-2023,自2023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界定了河湖长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制度体系、运行机制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县、乡、村级河湖长制工作。
本导则界定了安徽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术语定义、基本要求,并系统规定了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本导则明确了河湖长制是以党政领导负责为核心、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与协调机制,适用于省、市、县、乡、村五级工作。在制度设计上,本导则从会议制度、信息制度、巡河制度、督查暗访、联防联控、考核等六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制度框架,其中考核制度涵盖了对地方政府、成员单位及河长湖长的分类考核要求。在运行机制上,本导则围绕“一河一档”建设、“一河一策”编制、河湖健康档案建立、公示牌设置、信息管理、巡查管护、专项工作、问题处理、社会参与及宣传培训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规范,形成了从档案建立、方案制定到监督评价的闭环管理流程。
本导则构建了涵盖会议、信息、巡河、督查暗访、联防联控和考核六大板块的制度体系。会议制度规定了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重大决策部署;信息制度细化了公开、通报、共享和报送的具体内容与途径;巡河制度明确了各级河长的巡查频次要求,省级每年不少于2次,村级每周不少于1次;考核制度实行一年一考核,从工作推进、职责履行和成效达成等维度分别对市级、成员单位和河长湖长进行综合评价。
本导则规定了“一河一档”应包含基础信息与动态信息,“一河一策”需通过现状调查和问题分析确定目标与措施,并适时修订和开展年度评估。河湖健康评价结果应形成健康档案并录入决策支撑系统。巡查管护内容覆盖了岸线保洁、水体感官、排污口监管、涉河违建、非法采砂等十余项具体情形,明确了问题处理的分类交办和协调解决机制。
本导则要求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设置民间河长湖长,建立电话、网络、公示牌等社会监督渠道,对社会监督信息建立台账并反馈处理结果。同时明确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河湖长制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各级河长办和成员单位应根据专业管理需要组织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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