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2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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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6.01.0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确保其实际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得到科学评估。该办法明确了后评价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原则、责任主体、文件内容、实施时间及后续管理要求。根据规定,部分特定行业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需在正式投产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后评价,以验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准确性,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后评价并提交文件,环保部门则负责监督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适用范围明确
办法列明了需开展后评价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环境影响较大且影响逐渐显现的项目、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以及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文件内容详实
后评价文件需涵盖项目回顾、工程分析、区域环境变化、措施有效性评估、预测验证、补救方案及结论等内容,确保全面反映项目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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