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砂资源开发利用规范》DB21/T3701-2023,自2023年04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范了海砂资源勘查、海域使用论证、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权与海砂采矿权审批与出让、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及海砂资源利用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海砂资源开发与利用相关工作。
本规范立足辽宁省海砂资源开发与利用全流程管理需求,系统规定了从前期勘查到终端利用各环节的技术要求与管理准则。本规范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依据,围绕海砂资源勘查、资源储量核实、海域使用论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两权审批与出让、环境影响评价、通航安全论证及全过程监督管理等开发环节,明确了工作程序与执行标准;在利用端则分别对建设用海砂的净化处理与质量指标、其他用海砂在玻璃工业、铸造、绝热砂浆及滤料等领域的应用要求作出规定,形成覆盖“调查—开采—监管—使用”的闭环管理体系,为辽宁省海砂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支撑。
本规范将海砂资源开发划分为勘查、储量核实、海域使用论证、方案编制、两权出让、环评、通航论证及监管八个关键环节,并对各环节的编制内容、论证等级、评估程序及审批依据予以明确。其中,海域使用论证按敏感海域与其他海域分别确定等级,两权出让须完成价值评估后实行“招拍挂”,监管方面倡导建立开采至使用全过程可追溯机制,并可采用卫星遥感、网络监控等多元手段。
本规范将海砂利用分为建设用海砂与其他用海砂两大类。建设用海砂须经净化处理,其氯离子、贝壳含量等指标应符合GB/T14684、JGJ206等标准要求;其他用海砂则依据终端用途分别执行玻璃工业、铸造、绝热砂浆及滤料等领域的技术标准,确保不同利用方向均有明确的合格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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