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与评价》DB14/T1430-2017,自2017年09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术语和定义、申报、立项、实施、评价、持续改进和后续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与评价。市、县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山西省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术语定义、申报立项、实施建设、评价考核及持续改进等全过程管理要求,适用于省级示范区的建设与评价工作,市县级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因地制宜和科技支撑为原则,围绕构建标准体系、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这一核心任务,明确了三年建设周期内各阶段的分解目标和具体任务,从组织管理、标准制定与实施、宣传培训到内部检查均提出了系统性指引,旨在全面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的标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
本规范明确了示范区的申报门槛,要求项目具备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和预期综合效益,所在地政府须将农业标准化纳入发展规划并提供政策与经费保障。申报单位需拥有良好的产业基础、连片规模及产业化优势,并有龙头企业或合作组织带动。申报流程须经县、市两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资料与现场审查并立项。
本规范将三年建设期分解为递进式的具体任务。第一年度侧重打基础,要求成立领导小组与实施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并初步搭建标准体系框架。第二年度重点抓运行,全面推进标准实施与宣传培训,开展内部检查并完善标准体系。第三年度着力见成效,通过自我评价与持续改进巩固实施效果,汇总建设成果并申请项目验收。
本规范建立了年度自我评价与专家考核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示范区每年需进行内部自我评价,评价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考核申请;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至7名专家,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抽查和走访询问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分,80分以上为合格。评价合格后,示范区须针对不合格项落实改进措施,主管部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行后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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