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机构管理,统一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单位的设置标准,制定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机构设置管理标准》DBJ/T13-153-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配置标准》DBJ/T13-153-2012同时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镇规划区内已通过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的城市桥梁养护机构设置与管理。
本规范旨在为福建省城镇规划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城市桥梁养护工作提供统一的机构设置与资源配置标准。本规范确立了“管、养分离”的核心原则,将城市桥梁养护机构明确划分为养护管理机构和养护单位两类主体,并分别对两者的组织架构、主要职责、人员配置及设备配置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全文围绕如何科学搭建养护管理体系、合理配备专业人员与机具设备展开,并新增了设备管理章节,以强化养护作业的规范化与效能,确保城市桥梁始终处于安全运营状态。
本规范推进城市桥梁养护向管理与养护职能分离方向发展,将养护机构划分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养护管理机构和承担具体作业任务的养护单位。对于桥梁规模达到一定数量或拥有特殊结构桥梁的城市,明确要求设置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养护单位则需具备与所承担桥梁等级相匹配的施工或养护资质。两类机构职责各有侧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计划编制、检测评估组织、考核监督及信息化建设等,养护单位则聚焦于日常巡查、养护维修、档案建立及应急响应。
本规范根据机构类型和桥梁特征,制定了差异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养护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需综合考虑桥梁总数量、桥长类型及养护等级三个维度,并确保养护工程师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养护单位的人员则围绕巡查、定期检查、日常养护及资料管理等不同工种,按桥梁类型、长度或设施面积进行量化配置,并明确要求建立满足特定标准的应急救援队伍。
本规范将养护设备分为检测设备和养护维修机具设备两大类,并规定养护单位应根据任务需求配齐常规检测工具,按需配备专用设备;大型设备可集中管理与多桥共用,小型工具需普遍装备。同时,强化设备全周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分类存放、定期保养与校准,并建立详细的台账记录,为养护作业提供坚实的硬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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