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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1.01-广东省深圳市《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技术导则》DB4403/T 293-2022.pdf

广东省深圳市《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技术导则》DB4403/T293-2022,自2023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海洋灾害中风暴潮、海浪隐患排查的总则、工作流程、资料收集、现场排查、隐患判定和成果编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风暴潮和海浪致灾隐患的排查工作。

本文件是深圳市地方标准《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规定了风暴潮和海浪灾害隐患排查的总则、工作流程、资料收集、现场排查、隐患判定及成果编制的技术要求。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海堤、挡潮闸、港口设施、自然岸段和海水养殖网箱五类对象的排查工作。文件确立了统一的基准体系和工作流程,要求通过资料收集与现场测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排查对象的结构状态、防潮能力及安全性能进行详细调查与记录,并依据明确的判定标准将隐患划分为一、二、三级,最终汇总数据编制排查报告,为海洋灾害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排查对象与流程

标准围绕海堤、挡潮闸、港口设施、自然岸段及海水养殖网箱五类承灾体,建立了从资料收集、现场排查到成果编制的完整闭环流程。资料收集需涵盖地质、水文、工程设计及历史灾情等信息,现场排查则针对不同对象,依据相应国家或行业规范测量高程、断面及结构状态,并填写标准化排查表格。

隐患判定标准

本导则为每类排查对象制定了差异化的隐患分级判定标准。海堤、挡潮闸等基于异常项目数量或结构稳定性威胁程度分级;港口设施结合技术状态类别综合判定;自然岸段依据建筑物地面高程与防潮标准潮位的高程差划分隐患等级,确保风险识别的规范性与一致性。

广东省深圳市《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技术导则》DB4403/T 293-202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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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技术导则》DB4403/T 293-202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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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技术导则》DB4403/T 293-2022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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