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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6.02.06-《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docx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确保对风景名胜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该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原则,规定了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并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职责、资源保护措施、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条例强调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开发过程中不得破坏景观和自然环境,同时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风景名胜区设立需符合特定条件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设立需具备显著的自然或文化价值,且不得与自然保护区重叠。设立程序包括申请、论证、审批和公布,确保科学性和合理性。

规划编制需遵循严格的程序与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并广泛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修改均需报批或备案,以保证规划的权威性与连续性。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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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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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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