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自然资源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航安全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民航飞行安全,制定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划设标准及审核主体,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统一负责净空审核。办法详细界定了审核内容,涵盖障碍物限制面、飞行程序、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及电磁环境等多个维度,并确立了“一场一策”的净空参考高度确定原则。同时,对审核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协同职责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为构建严密的净空保护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划定。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前,须就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意见。具体需审核的情形包括:核心区域拟建物标高突破跑道端中点最低标高、面外区域标高突破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以及可能产生光污染、电磁干扰等影响的建设项目。
通用机场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A1级通用机场可结合运行模式研究确定障碍物限制面外区域,而A1级以外的一般仅限障碍物限制面区域。所有通用机场的净空审核均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但审核范围可视辖区实际运行安全需要确定。对于训练、试飞类通用机场,是否划设面外保护区域,需由机场运营人协助管理局与地方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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