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碳排放核算规程》DB15/T2882-2023,自2023年03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碳排放的术语、定义、基本规定和碳排核算范围及碳排放核算方法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系统规范了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阶段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涵盖材料生产、材料运输及施工过程三大环节。规程明确了碳排放核算边界与核算对象,规定以单位工程或合同段为核算单元,将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交通工程等各构成部分的碳排放纳入统一核算框架。在核算方法上,规程分别给出了材料生产、材料运输和施工阶段的量化计算公式,并提供了详细的碳排放因子参照体系,包括主要建材碳排放因子、运输车辆每台班碳排放量以及施工机械每台班碳排放量等三个资料性附录。该规程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碳排放量化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填补了该领域地方标准的空白。
规程明确以二级及以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工程或合同段为核算对象,将基础设施划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五大类,并针对每类工程细化了碳排放核算范围,如路基工程涵盖场地清理、挖方填方、特殊路基处理等工序,桥梁工程涵盖基础工程、下部构造、上部构造及桥面铺装等内容,确保核算边界清晰完整。
规程制定了分阶段的碳排放量化计算方法,材料生产阶段采用主要材料耗用量乘以对应碳排放因子计算,材料运输阶段综合考量运输车辆类型、运距、台班消耗及燃料排放因子,施工阶段则基于施工机械台班量与每台班燃料消耗量进行核算。附录提供了涵盖主要建材、运输车辆及各类施工机械的碳排放因子参照表,为核算提供了标准化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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