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汽车排放污染治理机构(M站)建设条件》DB21/T3668-2022,自2023年01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M站)的基本条件、分级、组织管理条件、人员条件、设施条件、设备条件、质量管理、信息化管理、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M站)建设。
DB21/T 3668-2022《辽宁省汽车排放污染治理机构(M站)建设条件》是辽宁省针对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机构(M站)制定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M站的建设与运营。该标准涵盖范围包括M站的基本条件、分级、组织管理、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信息化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明确了M站应符合的相关要求和具体技术指标。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M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具备承接排放超标车辆维修治理的能力,并与I站实现数据互通,提升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的专业性和系统性。
M站需符合国家相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M站需具备完整的法律、法规、标准等资料,并确保及时更新。
M站需通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上传真实有效的维修数据,并与I站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M站分为示范站和普通站,示范站可承接所有类型维修业务并提供技术鉴定服务。
M站需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覆盖维修技术、质量控制、配件管理等关键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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