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DB22/T3425-2023,自2023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基本要求、前期准备、评价、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报告编制。本文件适用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其他行业,或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生态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本文件不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吉林省发布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DB22/T 3425-2023,明确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该规范规定了后评价的基本要求、前期准备、评价内容、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报告编制等流程,适用于涉及生态影响的各类建设项目。文件引用了一系列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同时,规范强调了对区域环境变化、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及环境影响预测的验证,旨在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和环境管理的精准度。
本规范适用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涵盖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生态环境有直接影响的项目类型,评价需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后评价应在项目正式运行三至五年内开展,需全面收集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资料,确保评价数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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