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3094-2020,自2020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吉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3094-2020 是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控制。标准明确了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对于规模大于或等于50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设施,需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而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的设施则根据处理规模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标准还规定了尾水利用的水质要求,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频率和分析方法,旨在提升农村污水治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混有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设施。
依据处理规模划分排放等级,确保不同规模设施的排放控制符合实际需求。
对污水处理设施的采样位置、监测频率及分析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强化监管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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