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2-01-05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
  2. 2021-03-15 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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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1.0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pdf

2022年1月5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定《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步废止2010年旧规,旨在以耕地保护为主线,将临时用地申请、审批、复垦、验收、监管纳入统一制度轨道。核心机制是通过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全程留痕,用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复垦方案审查约束使用人履约,并对超期未复垦地区实施审批冻结。适用范围覆盖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及油气探采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上收,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及以上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

用地范围与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限定为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涵盖施工办公生活用房、制梁场、拌合站、施工便道、取弃土场,以及矿产与地质勘查作业用地等。选址须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可延至四年。

审批与合同约束

使用人须通过省临时用地管理系统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提交申请书、项目审批文件、临时用地合同、勘测定界材料及土地复垦方案等。审批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合同须载明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地类、期限及各项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得低于省厅备案公布标准,损失补偿费在交地前足额支付,否则不得用地。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可先行使用。

复垦验收与监管问责

使用人须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复垦,验收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结果公告不少于30日。复垦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缴纳复垦费由主管部门代为复垦。省级依托遥感监测和系统数据按季度抽查通报,县(市)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复垦规模达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到期未复垦的,不得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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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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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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