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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3.01-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DB52/ 1699-2022.pdf

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DB52/1699-2022,自2023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降尘量限值、监测要求、数据统计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GB3095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降尘的评价与管理。

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DB52/1699-2022标准明确了环境空气降尘量的限值、监测要求、数据统计方法及实施与监督措施,适用于GB3095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降尘评价与管理。该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标准内容包括降尘量限值要求、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分析方法以及数据统计规则,确保降尘监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降尘量限值要求

标准中规定了降尘量的限值,具体数值见表1,用于衡量区域内的降尘污染程度。

监测与数据统计

监测点位需按照HJ664进行布设,样品采集应符合HJ194的要求,分析方法依据HJ1221执行。数据统计需满足月值和年平均月值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的发布与实施,有助于提升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水平,为降尘污染治理提供明确的技术依据。通过规范监测流程和数据统计方法,增强了降尘控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环保责任,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此外,标准的实施还将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助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DB52/ 1699-202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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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DB52/ 1699-202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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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DB52/ 1699-202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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