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DB52/1699-2022,自2023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降尘量限值、监测要求、数据统计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GB3095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降尘的评价与管理。
贵州省《环境空气质量》DB52/1699-2022标准明确了环境空气降尘量的限值、监测要求、数据统计方法及实施与监督措施,适用于GB3095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降尘评价与管理。该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标准内容包括降尘量限值要求、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分析方法以及数据统计规则,确保降尘监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标准中规定了降尘量的限值,具体数值见表1,用于衡量区域内的降尘污染程度。
监测点位需按照HJ664进行布设,样品采集应符合HJ194的要求,分析方法依据HJ1221执行。数据统计需满足月值和年平均月值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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