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民族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与评价》DB3311/T186-2021,自2021年10月0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民族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与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基本要求、民族产业、民族团结、民族文化)、考核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民族行政村为单位的民族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与评价,其他民族聚居村落可参照执行。
《民族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与评价》DB3311/T 186-2021是由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地方法规,旨在指导和规范民族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建设与评价工作。该标准涵盖民族产业、民族团结、民族文化等方面,明确要求民族行政村在建设过程中需符合基本要求、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具体指标。文件还规定了考核评价的内容和方法,包括自我评价、政府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确保示范村建设的有效性和可复制性。通过该标准的实施,将推动丽水市民族乡村的全面发展,提升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整体水平。
标准详细列出了民族产业、民族团结、民族文化等建设内容,涵盖生态农业、特色服务业、文创产业及新业态等多个领域。
标准明确了评价内容和方法,通过综合评分对示范村进行评估,确保建设质量与成效。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