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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5.01-江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DB36/T 1689-2022.pdf

江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DB36/T1689-2022,自2023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过程要求等内容和管理规范。本文件适用于我省承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检测实验室管理,其他类型的环境检测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江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DB36/T 1689-2022是一部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管理技术规范,明确了实验室在质量体系、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实验室设施与环境、设备及标准物质、监测方法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该规范适用于江西省内承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检测实验室,旨在通过统一的技术标准提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与可追溯性,强化对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文件还规定了自行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分析、数据处理及报告编制等具体操作流程,并提供了相关附录作为参考。

监测方案制定要求

排污单位需根据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指标、执行标准、频次、采样方法等。

样品管理要求

样品保存、运输、流转均需按照标准规范进行,确保样品在各环节中不发生污染、损失或混淆,同时需详细记录相关过程。

数据处理与审核要求

监测数据需完整、客观反映结果,不得人为干预。异常值判断和数值修约需依据相关标准,且数据审核需由专人进行,确保准确性和合理性。

报告编制要求

监测报告须及时出具,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执行两级以上审核制度,报告封面需明确标注“自行监测”字样。

江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DB36/T 1689-2022的发布,为省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系统性的技术指导。该规范不仅明确了实验室在质量控制、人员培训、设备管理、样品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还细化了监测过程的各个环节,有助于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通过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实验室运行流程,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对自身环境影响的掌控能力,增强了监管效能。同时,该规范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环境监测体系的标准化建设。

江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DB36/T 1689-202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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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DB36/T 1689-2022第2页
第 2 页
江西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DB36/T 1689-2022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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