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DB36/2186-2025,自2026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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