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DB36/2186-2025,自2026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全过程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现有企业排放管理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设计、验收与排污许可核发等环节。本文件在国家标准GB 37822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均提出了更为细化的限值与管控措施,包括排气筒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要求、厂区内及企业边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并针对储罐呼吸阀、动静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系统风速及管道密闭性等制定了专项技术规定。同时,本文件明确了自行监测方案建立、监测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验收等监测管理要求,以及台账记录、应急旁路管理和排污许可证衔接等监督实施机制,构建了源头管控、过程监管、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管控框架。
本文件要求企业有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规定的限值,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分别按相应时间节点达标。当收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达到或超过3kg/h时,去除效率原则上不应低于80%。针对进入燃烧装置的废气,明确了基准含氧量折算方法;采用吸附、吸收、冷凝等其他处理设施的,则以实测浓度判定达标,不得稀释排放。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须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故障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或启动应急措施。
在GB 37822基础上,本文件强化了储罐呼吸阀泄漏检测阈值要求,操作压力低于设定开启压力75%时,泄漏检测值应低于2000μmol/mol。动静密封点泄漏检测范围扩展至废气收集管道和治理设施,并规定了连续无泄漏情形的检测周期延长机制。废气收集系统外部集气罩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输送管道须保持密闭并在负压下运行,若正压状态则须进行泄漏检测,泄漏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
企业应建立自行监测制度,保存原始记录不少于5年,并在处理设施进出口设置采样孔。VOCs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与管理按本省配套技术规范执行。有组织排放监测按相应技术规范进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以连续1小时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集3至4个样品取平均值。无组织排放监测亦规定了明确的采样位置与频次。此外,企业须建立涵盖物料使用、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运行关键参数的完整环境管理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