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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1.28-《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22年11月28日,农业农村部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买卖。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该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权属、使用原则、布局标准、申请审批流程、使用规范、出租转让退出机制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强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同时,规定了宅基地不得买卖,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并对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使用要求、退出与收回情形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的标准,确保宅基地资源合理分配。

申请与审批流程

宅基地申请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并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确保申请流程公开透明,符合规划和用地标准。

出租与转让限制

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不得超过二十年,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可转让或赠与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转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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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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