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为深入推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工作,科学评价耕地质量监测指标水平状况,印发《全国九大农区及省级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标准(试行)》耕地监测函〔20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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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3.22-农业农村部《全国九大农区及省级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标准(试行)》耕地监测函〔2019〕30号.pdf
本通知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保、土肥、农技部门,正式印发《全国九大农区及省级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标准(试行)》。本通知旨在深入推进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工作,为科学评价耕地质量监测指标水平状况提供统一依据。本试行标准是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内容覆盖了东北区、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淮海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甘新区、青藏区等全国九大农区,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分级标准,并附有土壤大中微量元素有效含量阈值及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值等关键参考依据。本通知要求各地在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时参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持续完善标准体系。
构建分区分类的监测指标体系
本试行标准依据全国九大农区的自然地理和农业生产特点,分别制定了差异化的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标准。同时,为了便于各省份精准施策,本标准还单独细化了各省级行政区的监测指标分级方案,形成了“全国农区+省级行政区”双重维度的评价框架,使监测工作既体现区域共性规律,又兼顾地方个性特征。
明确核心监测参数与阈值
本试行标准不仅界定了耕地质量监测所涉及的土壤理化性状、养分含量等关键指标,更通过附录形式,系统给出了土壤部分大中微量元素的有效含量阈值,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物的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这些阈值和风险值的设定,为判断监测指标处于何种水平、识别土壤污染风险等级提供了可直接参照的量化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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