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51-2021,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分析、实施与监督等做出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500m3/d以下规模(不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云南省昆明市发布的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51-2021,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以及实施与监督措施。该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了不同处理规模和水域功能类别下的排放等级,并对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了具体划分。同时,标准还涉及尾水利用的水质要求和监测频次等内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
三级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较小且排放至非敏感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排放限值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时间及出水排放的水域功能类别进行分级,新(改、扩)建设施需立即执行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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