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89-2019,自2019年07月10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天津市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89-2019,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水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技术要求、监测规范及实施监督机制。该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了不同排放场景下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包括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回用于农田灌溉、渔业、景观环境等情形,并对新(改、扩)建和现有设施的执行时间作出明确要求。同时,标准还涉及农家乐餐饮污水的预处理要求及监测方法,确保农村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保护人体健康与生态环境。
标准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和出水去向,划分了一级和二级排放标准,确保不同场景下的排放控制符合相应环境质量要求。
针对不同用途的回用水,如农田灌溉、渔业、景观环境等,标准分别引用了相应的水质标准,以保障回用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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