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自2020年05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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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5.28-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700-2020.pdf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是对原有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更新与完善。该标准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外500立方米/天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混有工业废水、屠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设施。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根据处理规模和出水去向调整了排放等级和限值。同时,补充了采样点设置和监测频次的要求,提升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适用范围明确
本标准适用于500立方米/天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除了工业废水、屠宰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影响。
排放分级细化
根据处理规模和出水去向,标准将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提高了分类管理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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