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规范》DB22/T2505-2023,自2023年11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评定原则、评定资格和评定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本规范替代了2016年版,系统规定了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原则、资质、服务内容与评定方法,适用于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本规范坚持自愿申请、组织评定与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了省、市两级民政部门的分级管理职责,要求组建评定委员会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服务内容上,本规范覆盖了出入院、生活照料、膳食、清洁卫生、洗涤、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心理精神支持、安宁、委托、康复、教育及居家上门等十三大板块,并对每一项服务提出了具体量化标准和管理要求。评定总分为1000分,根据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四方面的综合得分,将养老机构划分为一至五个等级,首次申请最高可评三级,等级越高代表综合服务能力越强。
本规范对养老机构服务的十三项内容逐一设定了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例如,生活照料服务要求为卧床老人至少每2小时翻身拍背一次,并对不同失能等级老年人规定了差异化的巡视频次;膳食服务要求食谱每周更新且半月内不重复,特殊膳食需执行医嘱;医疗护理服务则将I度压疮新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并禁止II度、III度压疮及尿布疹发生。这些细则确保服务质量有据可依。
本规范建立了分级负责的评定体系,省民政厅负责四级、五级评定,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负责一至三级评定。评定工作采取评定委员会牵头、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模式,确保客观公正。同时,本规范设置了动态管理和晋级限制条款,如初次评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升档,且对存在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未完结等情形的养老机构不予评定,强化了评定的严肃性与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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