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424-2019,自2019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一般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m3/d以下规模(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424-2019是为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制定的地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编制。该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规模在5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明确了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排放控制、监测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涵盖多个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检测方法,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应优先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医疗机构废水需消毒处理,散养畜禽废水需预处理后方可进入处理系统。
根据处理设施规模及排放水域功能,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不同水质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应在工艺末端排放口设置监控点,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进行监测,分析方法参照表2执行。
本标准的发布对贵州省农村地区水污染治理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助于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通过明确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能够有效推动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标准的实施也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增强了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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