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自2020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18918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 2208-2019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与排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该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明确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及实施监督等要求。标准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根据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进行区分,并规定了特别排放限值的适用范围。同时,强调了尾水利用的环境安全性,确保处理后的水质符合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的相应标准。
根据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执行不同的排放等级标准,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鼓励采用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尾水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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