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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9.01-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2/ 4014-2019.pdf

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2/4014-2019,自2019年09月01日起实施。

甘肃省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2/4014-2019,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及实施监督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处理规模在5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了不同处理规模和排放水体类型对应的排放标准,并对污泥处理、尾水回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标准还引用了多项国家和地方相关水质标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3.1 适用范围明确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适用于混有工业或农业废水的情况。

3.2 排放标准分等级

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规模和出水排入水体的类型,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A、三级B标准,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相应环境功能要求。

3.3 尾水资源化利用规范

污水处理后用于不同用途(如农田灌溉、景观用水等)时,需满足对应的标准,确保资源化利用安全有效。

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2/ 4014-2019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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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2/ 4014-2019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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