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第6部分:电石生产企业》DB62/T 4913.6-2026,自2026年10月31日起实施。
本文件针对甘肃省电石生产企业,统一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解决企业层级与设施层级排放边界不清、含碳原材料与固碳产品碳流向核算口径不一的问题。核算以二氧化碳为唯一温室气体,覆盖化石燃料燃烧、能源作原材料、石灰石分解及净购入电力热力四类排放源,通过标准电石产量折标与排放强度指标,形成从计量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到排放报告、信息公开的完整链条。
核算边界按设施分层切分
本文件将企业边界拆为电石生产设施、石灰生产设施、发电设施和其他非电石石灰产品生产设施。电石设施排放含能源作原材料、净购入电力热力及辅助附属设施化石燃料燃烧;石灰设施单列化石燃料燃烧、石灰石分解与净购入电力热力,排放计入企业边界但不计入电石设施。配套发电设施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直接引用核查排放量,未纳入的按发电行业指南核算。
以碳平衡核定原材料排放
能源作原材料排放按投入含碳原材料与产出固碳产品、副产品的碳量差额计算。标准电石产量按实测发气量与300 L/kg标准发气量折算,标准电石含碳量取0.314 tC/t、电石炉气含碳量取4.3931 tC/10⁴Nm³。兰炭、焦炭、碳棒、电极糊等原材料含碳量优先实测,无实测时采用附录A缺省值;兰炭沫、除尘灰、净化灰等固碳副产品未计量时产量取0。
石灰石分解与电力热力因子
石灰石分解优先采用正向核算法,以石灰石消耗量和基于氧化钙、氧化镁含量的排放因子计算,无法获取数据时改用石灰产量与石灰排放因子的反向核算法。电力排放因子采用核算当年甘肃省电力排放因子,净购入电量扣除购入与输出的绿电、余热发电量;热力排放因子取0.11 tCO₂/GJ,生态环境部更新后从其规定。
数据质量与报告公开
企业须参照附录B编制并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排放设施变化、计量方法更新或发现数据失准时应修订方案。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至少保存五年,计量器具须在检定校准周期内。排放报告按附录C格式编制,信息公开按附录D模板披露排放量、生产经营变化及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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